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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版块——外交知识系列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3日 点击数:

政治版块

1)拉美政治制度和体制
国家机构

国家元首


拉丁美洲国家的元首在形式上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和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由于拉美各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国情不同,国家元首的名称和产生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采用总统制和混合制(半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一般称总统。在采用议会制的12个拉美国家中,有3个国家即苏里南、多米尼克、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国家元首也称总统,其余9国均为英联邦国家,在这9国,名义上由英国女王担任国家元首,实际上是由英王任命的总督代行该国国家元首的职能。而采用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制的古巴,其国家元首是国务委员会主席。


拉美33个国家中,目前有23个国家的元首是总统。这些国家的国家元首即总统一般是由选举产生的。但总统产生的程序、任期、权限以及他同政府和议会的相互关系,拉美各国不尽相同。因为有这些不同,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的拉美国家又可分成不同的类型。


总统产生的程序,大致有以下几种:(1)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3)由议会选举产生。苏里南、多米尼克的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4)由特定的选举团选举产生。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该国宪法规定,总统由议会参、众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拉美国家的总统由选举产生并有固定的任期,这是共和制国家的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是同世袭的、终身


拉美各国总统的职权和在国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很大差别。一般说来,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即采用总统制国家的总统可以在政治生活中起重大作用,不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即采用议会制国家的总统通常只行使礼仪性的职能,在政治生活中所起的实际作用远远不如政府总理,因而具有虚位元首的性质。议会制国家中,总统一般不掌握实际行政权而由政府掌握行政权,政府就其政策对议会负责,总统发布的命令和决定一般需经总理或有关部长的签署,否则不生效。这些国家的总统的职能一般多是礼仪性的,他没有就实质性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力。


总督


拉美采用议会制的国家中,有9个国家名义上由英国女王担任国家元首,实际上是由英王任命的总督代行该国国家元首的职能。总督必须是当地人。其主要职责是:任命参议员;任命枢密院成员;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任命反对党领袖;任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根据总理提请,下令解散议会;等等。


国务委员会主席


古巴通过的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代表机构,它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履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国务委员会是一个集体,在国内和国际事务中是古巴国家的最高代表",宪法第93条规定,国务委员会主席和政府首脑作为古巴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其职权是:代表国家和政府并指导国家和政府的总政策;组织和领导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委员会会议和部长会议;控制和监督各部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的活动;领导各部和中央行政机关的工作;向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提出部长会议成员名单;认可部长会议成员的辞职请求,向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或国务委员会提出更换部长会议任何成员的职能,并提出相应的接替人选;接受外国外交使团领导人呈递的国书;担任革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签署国务委员会的法令和其他决议;在本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宣布紧急状态。自1976年以来,古巴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主席一直由菲德尔·卡斯特罗一人担任。


执政委员会主席


拉美历史上政变、革命频繁。政变、革命之后,一般都成立(军人)执政委员会、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由这些委员会的主席担任国家元首。有的委员会主席经过一段时间,或自封或通过公民投票、议会选举或普选成为总统。


中央政府


政府是拉美各国国家的最重要的机构。军队、警察、特务、法庭、监狱等暴力机构受政府的直接指挥。政府控制着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并依靠这些机构来推行它所制定的政策。这是拉美国家统治阶级行使其统治权力的根本保证。


内阁则是拉美国家政府内部的领导核心。有的拉美国家把内阁也称作政府,两者不分。但是,不少拉美国家的"政府"是全体部长、副部长的总称,有时也包括各部的其他高级官员,甚至把众议院中的执政党议员也算作政府组成部分;而通常说的"内阁"只是指由某些部长组成的政府内部的领导核心。


拉美国家政府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政府和总统制政府。在12个采用议会制的拉美国家,政府均采用责任内阁的形式,其特点主要有:(1)政府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受总督或总统的委托所组成,这表示政府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2)内阁首脑(总理)和有关部长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在总督或总统颁布的法律和命令上副署,表示内阁对议会负责;(3)内阁成员通常都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一方面在政府中担负行政工作,一方面在议会参加立法工作,议会的一切重要法律提案都来源于内阁,议会的立法工作实际上是在内阁指导下进行的。这一点与总统制国家不同,许多拉美总统制国家宪法规定,内阁的成员(如部长)不能同时担任议员;(4)内阁对它所执行的政策由内阁全体连带向议会(如两院制国家,一般向下院)负责,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总督或总统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


目前,拉美有19个国家采用总统制政府,1国采用混合制(半总统制)政府形式。拉美总统制政府的主要特点有:(1)政府一般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总统(和副总统,有的国家无副总统,有的国家有,有的有第一、第二副总统)组建,总统的选举和议会的选举是分别进行的;(2)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行政大权集中在总统一人手里,政府成员都由他任免,是他的僚属,由他领导并向他汇报工作;(3)政府与议会分离,政府成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不能参加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议会中各种立法提案都由议员提出,在形式上政府不能向议会提出法案或预算案;(4)政府不向议会负连带责任,政府成员只向总统负政治上的责任,而总统向国民负政治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而总统一般亦无权解散议会。

拉美国家政府的形式除上述两种主要的以外,还有国务委员会制。此外,拉美历史上,一些国家政变或革命频繁,政变或革命后常常成立军人执政委员会、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原有的议会被取消,有的国家虽又建立了议会,但实际上不能行使代议机关的职权,司法机关也没有形式上的独立,国家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都集中在执政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主席一人手中。


在拉美不同政体的国家,组成政府的程序是各不相同的。在总统制国家,总统由普选产生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内阁其他成员,均由总统任命。有一些拉美国家,在总统任命内阁成员时,还需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赞同进行。


在拉美议会制国家,组成政府的程序因国而异,大致可分2类。


第一类国家如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等,由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或首相)。内阁的其他成员则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在这种情况下,总督一般对组阁人员没有挑选的余地,他必须承认选举人所投的选票以及政党所选出的领袖,并委托众议院多数党领袖出来组阁。

第二类国家如苏里南等,总统和副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而议会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行使行政权,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务委员会主席、武装部队总司令;政府由总统、副总统及各部部长组成,部长由总统在议会成员中挑选,副总统兼任部长委员会主席,领导内阁,对总统负责;国务委员会监督政府执行国民议会的决定,成员由政党、工会、企业界和军方代表组成。

上述2类国家,不论按何种程序组织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议会承担了责任。


古巴的情况比较特殊。古巴1992年宪法规定,部长会议是最高行政机关,是共和国政府。部长会议由国家和政府首脑,即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若干副主席、各部部长、秘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古巴的国务委员会是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也是国家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最高代表机关。由于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和部长会议主席由菲德尔·卡斯特罗一人兼任,难以分清两者的职权范围,所以,古巴1992年宪法第93条索性将两者的职权合在一起,规定了"国务委员会主席和政府首脑行使的"职权"拉美各国政府机构的设置各不相同,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由简到繁和不断加强的过程。


拉美国家的政府是行使机构,拥有十分广泛的权力。它包括内政、外交、军事、经济、文教等各个方面。但是,有的拉美国家的宪法对政府的职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或根本没有具体规定政府究竟拥有哪些职权,有的拉美国家的宪法有明确的规定。


总的来说,拉美国家的政府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根据主要拉美国家宪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拉美国家的政府大致拥有以下方面的权限:(1)执行法律,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条例或发布命令;(2)制定和执行政策;(3)处理外交关系,政府行政首脑代表国家,任命驻外使节,接受外国来使,对外宣战、媾和与缔结条约,等等;(4)掌管军队、警察和监狱,主管司法行政事务;(5)掌管行政机构,任免官吏和主管官吏事务;(6)参与立法,主要的形式是向议会提出法案;(7)编造并向议会提出预算、调节和干预经济事务;(8)主管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及宣传方面的工作;(9)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以及恢复权利;(10)根据选举法组织选举工作;(11)颁赐荣典,授予荣誉职务和称号等。


地方政府


拉丁美洲国家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其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拉美国家地方国家机关的形式多样。多数拉美国家的行政区划是省(州)、市、县(镇)和联邦区(首都,有的国家称之为特别区)。地处加勒比的英联邦成员国行政区划一般为区(或教区、郡)、市、村(镇)。有的国家如巴拿马还有特区(印第安人自治区),有的国家如委内瑞拉还有边疆地区、联邦属地。有的国家如尼加拉瓜、智利在中央政府与省之间,还另设大区,一个大区管几个省。所有这些行政单位一般都有相应的机构。


一般说来,实行联邦制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这4个拉美国家的省(州)政府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地方政府即省(州)政府的权力相对比较大。这4国的省(州)是联邦的组成单位。省(州)的行政机关以省(州)长为首脑。多数国家的省(州)的省(州)长都由本省(州)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也有少数国家的省(州)的省(州)长由总统指定。省(州)长除了对全省(州)的行政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外,还拥有对省(州)内某些行政部门领导人的任命权,有通过拟定和提出预算以控制财政的权力,有统率本省(州)的国民警卫队的权力。省(州)长名义上没有立法权,但他有权召集省(州)议会的特别会议,省(州)长须向省(州)议会提出咨文并在省(州)议会讨论这些咨文的过程中向议员施加影响,以促使他的咨文中的立法方案得到通过。因此,事实上省(州)长也可控制省(州)议会的立法。此外,省(州)长对省(州)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古巴1992年宪法规定,古巴的省、县两级的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其管辖区内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并在其权限的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权;在城市、城区、村镇和乡村地区建立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具有行使其职能的权力。

2)欧洲政治制度和体制

瑞 士是联邦制国家,各州为主权州,有自己的宪法。联邦委员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联邦议会由具有同等权限的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是联邦的立法机构。只有两院取得一致,法律或决议才能生效。国民院有200名议员,由公民普选产生,任期4年。联邦院有46名议员,23个州每个州选举两名,每个州作为一个选区,选民直接选出本州的联邦院议员。联邦委员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联邦委员会主席为瑞士联邦主席,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任期一年,不得连任。根据宪法规定,瑞士实行“公民表决”(即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议”形式的直接民主。凡修改宪法条款、签订期限为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重要国际组织,必须经过公民表决并由各州通过后方能生效。。 

英 国:国家政要:女王伊丽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 ,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首相戈登·布朗 (Gordon Brown),2007年6月27日接替布莱尔正式出任英国首相。二战以来的英国首相:阿瑟·尼维尔·张伯伦 Arthur Neville Chamberlain (1937.51940.5);温斯顿·斯潘塞·丘吉尔 Winston Spencer Churchill (1940.51945.51951.101955.4 克莱门特·理查德·艾德礼 Clement Richard Attlee (1945.71951.10);罗伯特·安东尼·艾登 Robert Anthony Eden (1955.41957.1);哈罗德·麦克米伦 Harold Macmillan (1957.11963.10);亚历克·道格拉斯-霍姆 Alec Douglas-Home (1963.101964.10);哈罗德·威尔逊 Harold Wilson (1964.10-1970.61974.31976.4);爱德华·希思 Edward Heath (1970.61974.3);詹姆斯·卡拉汉 James Callaghan (1976.41979.5);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 Mrs. Margaret Thatcher (1979.51990.11) 约翰·梅杰 John Major (1990.111997.5.1) 托尼·布莱尔 Tony Blair (1997.5.22007.6.27);戈登·布朗 Gordon Brown (2007.6.27  ) 行政区划:分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英格兰划分为43个郡,苏格兰下设29个区和3个特别管辖区,北爱尔兰下设26个区,威尔士下设22个区。苏格兰、威尔士议会及其行政机构全面负责地方事务,外交、国防、总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就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仍由中央政府控制。伦敦也称“大伦敦”(Greater London),下设独立的32个城区(London boroughs) 和1个“金融城”(City of London)。各区议会负责各区主要事务,但与大伦敦市长及议会协同处理涉及整个伦敦的事务。此外,英国还有12个属地。政治:英国的宪法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苏格兰另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政党:(1)工党(Labour Party):执政党。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该党曾于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执政。1997年大选获胜,2001年6月大选后蝉联执政。工党近年来更多倾向于中产阶级的利益,与工会关系有所疏远。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政治上提出“新工党、新英国”的口号,取消党章中有关公有制的第四条款,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对外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欧洲一体化持积极态度,主张加入欧元,主张同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现有党员近40万名,是英国第一大党。(2)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主要反对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该党从1979至1997年4次连续执政,成为20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两次大选中惨败于工党。保守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自由市场经济。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减少公共开支等措施来压低通货膨胀。主张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 近年来,提出实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反对加入欧元,主张建立“大西洋共同体”以加强英美特殊关系。强调北约仍是英国安全与防务的基石。现有党员30多万名。(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支持同自由党合并的多数派组成。主张继续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工党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采取比工党更“进步”的政策。现有党员约10万名,是英国第三大党。此外,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 (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 (Plaid Cymru) 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统一党 (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会民主工党 (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 (Sinn Fein) 等。

与中国关系:1950年1月,英国政府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6月17日,中英达成互派代办的协议。1972年3月13日,两国签订了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作为英国第一位在职首相访华。1984年12月,撒切尔夫人再访中国,两国共同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1986年10月,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这是历史上英国国家元首第一次访华。1997年7月1日,中英顺利完成香港回归的政权交接。1998年,两国政府首脑成功互访,并建立了全面伙伴关系。1999年10月,江泽民主席对英国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国国家主席首次访问英国。2004年5月,温家宝总理对英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和定期会晤机制。2005年9月,布莱尔首相访问中国。2005年11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对英国进行国事访问。2008年1月,英国首相布朗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双方达成9项共识签署近8亿美元合同,并发布中英工商峰会部长级新闻公报。2009年2月,温家宝总理对英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发表关于加强合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联合声明。

瑞 典 意大利 马其顿 白俄罗斯 克罗地亚 塞尔维亚共和国 捷 克

希 腊 波 黑 卢森堡 立陶宛 保加利亚 爱沙尼亚 黑山 

德 国:国家政要:联邦总统霍斯特·克勒(Horst Koehler),2004年5月当选,7月任职;联邦议院议长诺贝特·拉默特(Norbert Lammert),2005年10月18日当选;联邦总理安格拉·默克尔 (Angela Merkel) ,2005年11月就职。行政区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共有16个州,14808个地区。16个州的名称是: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柏林、勃兰登堡、不来梅、汉堡、黑森、梅克伦堡-前波莫瑞、下萨克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莱茵兰-法耳茨、萨尔、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和图林根。其中柏林、不来梅和汉堡是市州。  政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

 

拂晓时分、莱茵河畔的科隆

 

根据德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德国国籍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每位选民拥有两张选票。第一票用于选出选民所在选区的议员候选人,并根据简单多数原则,由获得选票最多的人当选。选民的第二票用于选举政党。各党获得第二票的多少将决定其在联邦议院中拥有席位的比例,对该党能否上台执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参加联邦议院的各党议员分别组成议会党团。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立法和对联邦的行政管理施加影响,维护各州的利益。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参议院,共69席。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总统职务。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此外设有联邦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负责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联邦惩戒法院(负责公职人员违纪案件)、联邦财政法院(负责财政案件)、联邦劳工法院(审理劳工案件)、联邦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纠纷)和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有关专利问题的案件)。各级法院设检察机关,任务是对违法、犯罪提出起诉,但不受法院的管辖,不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独立行使职权,而受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联邦行政法院设联邦最高检察院,由联邦检察长和数名联邦检察官进行工作。德国的政党有:德国社会民主党、联盟90/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自由民主党、民主社会主义党、德国的共产党、共和党等——详情点击>> 2005年5月12日,德国联邦议院表决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2006年,德国通过了联邦制改革法案,采取“以权力换权力”的办法,重新调整和明确了联邦与各联邦州的管辖权限,将部分立法权下放到联邦州,同时减少主要代表各州利益的联邦参议院的立法参与权和审批权,从而提高了政府决策能力和立法效率。

冰 岛 安道尔 摩纳哥 乌克兰 罗马尼亚 拉脱维亚 丹 麦 荷 兰 奥地利 马耳他 梵蒂冈 斯洛伐克 阿尔巴尼亚 芬 兰 挪 威 比利时 葡萄牙 匈牙利 圣马力诺 斯洛文尼亚 法 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2000年6月改为5年),由普选产生。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但一年内不得解散两次;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等。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总统离职期间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国民议会共有577个议席,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直接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2003年7月法国民议会通过的参议院改革法案,自2004年起参议员任期由9年缩短至6年,2010年总席位由321人增至340人,每三年改选一半。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1995年7月31日,法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这项法案使总统有权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来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法国总统在政府或参议院、国民议会的建议下,可将所有事关公共权力组织、法国经济或社会政策的改革方案交由公民投票表决。法国议会通过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修宪案   

 波 兰 :1997年5月,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10月17日,新宪法生效,它取代了1952年的宪法。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和以社会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拥有立法权,总统和政府拥有执法权,法院和法庭行使司法权;波经济体制的基础为经济自由化、私有制等原则;波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治事务中保持中立。新宪法保证公民权和经济自由权,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削弱了总统的权力,议会得到下院3/5的票数就能推翻总统的否决,赋予宪法法院强有力的权力,议会不再有权否决宪法法院的裁决。总统选举法规定,如某一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的得票率超过有效选票的50%,即可当选;如无一人达到50%,则由获选票最多的前两名进入第二轮继续竞选,得票较多者当选。总统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府——贝尔维德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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